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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伪造银行转账凭证诈骗30万,获刑!

本站发表时间:[2023-02-23] 来源:房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以案释法】骗子伪造银行转账凭证诈骗30万,获刑!

  明明收到对方发来的银行转账凭证截图

  但银行卡却迟迟未到账

  这是怎么回事?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

  对一起诈骗案提起公诉

  并获法院有罪判决支持

  看一看下面这起案件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以做土建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名向被害人崔某某借款,承诺第二天就还款。因杨某某之前欠的300万元还未归还,崔某某要求杨某某先偿还之前债务。

  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让其相信自己有还款能力,杨某某用手机修图软件伪造了两张银行转账凭证截图,将收款人改成被害人崔某某,转账金额分别改为了100万、120万,并将伪造的转账凭证发给崔某某,称“我正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合作,可以先让这个合作公司将工程款打给你,但是跨行转账需要24小时才可以到账,可我现在急需30万元用于工程中标验资”。

  崔某某看到转账截图后信以为真,遂将30万元转账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到钱后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被害人发现钱款迟迟未到账,便去派出所报了案。经查,杨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还处于缓刑考验期间。

  检察官释法

  检察官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伪造银行转账凭证,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撤销缓刑,将前罪挪用资金罪与本罪诈骗罪数罪并罚。

  最终,杨某某因犯诈骗罪,与前犯挪用资金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缓刑考验不合格的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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