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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唯一住房为由逃避执行,法院:不可行!

本站发表时间:[2023-04-12]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法官,这个房子是我家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执行。”
  “法官,我不同意他的说法,我同意给他预留几年的租金,他欠我的钱,一分没还,我要求法院执行这个房产。”
  “法官,给我预留的租金太少了,不够我的生活开支,我要求给我预留八年的租金。”
  “法官,这个房产是我从被执行人处租的,都已经交了租金了,还有租赁合同,租期还没有到,法院不能执行房屋,不能让我腾退。”
  新闻通报会现场
  在强制执行房产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往往以法院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对房产的执行。4月1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房产类执行异议工作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结合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介绍,发布三起典型案例并提出建议。
  房山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肖婧通报涉房产类执行异议工作情况
  “强制执行房产过程中存在涉房产执行程序节点多、处置周期较长;涉房产执行关系多方利益主体,提出执行异议概率大;涉房产执行异议中易出现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虚假诉讼,甄别难度较大等特点。”
  房山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肖婧介绍,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当事人通过倒签租赁合同的方式来逃避、拖延法院的执行;部分被执行人认为唯一住房可豁免执行而提出执行异议;还有部分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担保,导致案外人唯一住房被执行从而提出申请预留租金异议等典型情况。
  通过梳理相关案件发现,执行程序是各方利益聚集的领域,不同的主体之间利益彼此对立,房产处置案件相比其他财产处置案件更为复杂,在对房产查封、评估、拍卖等节点的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往往以侵犯其生存权、物权、租赁权等合法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房山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赵洪波通报典型案例
  综合审判庭庭长赵洪波围绕“不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被拍卖”“担保人之担保财产,不适用唯一住房预留租金规定”“房产查封后被出租,承租人提出案外人异议被驳回”三起案例以案释法。
  赵洪波提示,唯一住房不是豁免执行的理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如在拍卖款中给被执行人预留一定的住房租金,或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提供居住用房等,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被法院强制执行。
  为他人提供担保要小心谨慎,否则需要在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时担保人的唯一住房不可被豁免执行。
  关于承租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对于查封在前、租赁在后的案件,承租人无法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对于租赁在前、查封在后的案件,执行法官会在发布拍卖公告时对房产的租赁情况及时、准确披露;在腾退阶段,法院会遵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应尽审慎义务,查询房产是否有法院查封等情况,以免后续无法排除法院执行,从而无法实现租赁目的。
  赵洪波认为,“涉房产类执行异议往往涉及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双方当事人等多方主体,既涉及对执行行为的审查,又涉及对所有权、租赁权、生存权等实体权益的审查,法院审查此类案件过程中需要协调各方冲突因素,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在执行程序中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在切实保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提高执行质效。
  房山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宣传组组长李倩主持通报会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与案外人通过倒签租赁合同、滥用诉讼权利来阻碍执行,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担保人提供担保时要小心谨慎,切勿随意为他人担保。对于具有合法权益的相关当事人应积极、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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