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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法院: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大滥用执行异议惩戒力度势在必行

本站发表时间:[2023-04-1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白雪梅 吴明慧
  4月1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房产类执行异议工作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结合以往既判案例和裁判规则,梳理了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提出了建议和提示,同时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通报会上,房山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肖婧介绍,虽然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但仍存在着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与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所以在法院查封、处置房屋过程中,往往会触动多方利益,比如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利益、被执行人配偶一方的共有权、承租人的租赁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一般买受人及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及竞买人的知情权等,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均有可能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指出,涉房产执行中节点多、周期长,财产价值较大,部分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拖延执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比如倒签租赁合同、将已被查封的房产低价出卖等多种情形,案外人以此向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进而达到规避、逃避执行的目的。
  对此,法院表示,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加大滥用执行异议惩戒力度势在必行。被执行人应诚信执行,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关权利人更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努力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在执行程序中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
  随后,房山法院针对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作法律提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房产为唯一住房提出终止执行,不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抗辩理由、不是豁免执行的理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如在拍卖款中给被执行人预留一定的住房租金,或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提供居住用房等,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被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法院强调,在执行过程,担保人为他人提供担保要小心谨慎,切勿随意担保,担保人的唯一住房不可被豁免执行,更不适用唯一住房预留租金的法律规定。
  执行弘诚信,诚信促执行。今后,房山法院将继续深化执源治理,增强执行威慑力,强化执行风险防范,以更优化的方式促进执行规范。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严防虚假诉讼,厘清法律关系、防止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精准甄别审查、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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