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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拴绳的宠物撞车死亡,司机要赔偿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3-09-2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日,房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狗未拴绳被撞死亡,宠物所有人向司机索赔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司机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林女士与陈先生为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居民。2022年7月的一天早上,林女士在小区门口约20米处遛着四个月大的比熊犬。
  因林女士未携带狗绳,也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导致宠物狗自行从马路西边窜出至对面马路。
  此时,陈先生驾驶车辆朝门口驶来,车右前轮与宠物狗相撞,宠物狗当场死亡。后双方因宠物狗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林女士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先生没能做到谨慎驾驶,不观察路况,导致自己的宠物狗被碾压致死,应当对此事负责。因此,要求法院判令陈先生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养育费4360元。
  陈先生则辩称,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未超速驾驶;其次,宠物狗体型较小,且突然窜出,在正常驾驶中的视觉盲区,司机无法发现,不应当对自己苛以过重的负担义务;第三,林女士遛狗不拴狗绳违反相关行政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法院认为,林女士的宠物狗与陈先生驾驶的机动车右前轮相撞死亡,陈先生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陈先生是否具有过错。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事故责任,但从载明的内容看,林女士遛狗未按规定拴狗绳、宠物狗从马路窜出,以及林女士未注意马路行使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判决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存在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因自身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应付赔偿责任,是正义的要求;相反,行为非出于过失,行为人已经尽到应有的注意,在道德上也没有可指责的,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正义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司机陈先生在视线盲区且未超速的情况下,驾驶的车辆将未拴绳的宠物狗撞亡,行为上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林女士承受着丧失爱犬的损失和精神痛苦,但造成事故的原因为林女士未按照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拴好狗绳,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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