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北京某饭店的卫生间摔倒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做了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因赔偿问题未能与该饭店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被告认可原告摔伤的事实。但对于摔倒原因,双方存在争议。本院根据双方的举证,可以确定当时因地面湿滑导致原告滑倒,该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因此本院酌情减轻饭店3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该饭店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243702.74元。
法官答疑
饭店为何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该饭店对于其管理的公共卫生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饭店未清除地面的水,亦未设置合理的警示标志,故其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赵某摔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何认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义务及责任的判断,是一个综合认定的过程,需要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法院依法查明的事实,在法官内心形成对法律上的真实情况的确信,根据法律的规定分配各方的举证责任,当其对某项事实负有举证义务,但未能提供证据时,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根据法官确信的事实及各方的过错情况依法进行责任的划分。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不同类型的公共场所及群众性活动,其责任及义务的范围均有所差异,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行业标准惯例及期待可能性等标准进行确定。
当侵权人不是公共场所管理人的情形下,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认定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仍需要判定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这种情形下,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其对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三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
那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呢? 听法官接着给你唠~
法官提示
一、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法律培训
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其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损害的,可能会因此承担巨额的赔偿。因此,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员工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止小错成大祸,树立安全无小事的意识。
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对公共场所内的通道、卫生间、台阶、消防、电梯等人流密集的区域和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提示牌等提示设施,并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和防范,最大限度消除安全威胁。
三、制定明确的事故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除了应当对伤员及时抢救外,还需要妥善处理现场,对于可能发生纠纷的事故,需要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拍照、视频录像等方式对证据进行固定,以便纠纷发生后准确认定各方责任,合理解决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