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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下超市欲发财 无证卖烟却获刑

本站发表时间:[2019-05-1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从某网站上看到一则转让某居民楼底商生活超市的信息。经了解,该超市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多种零售食品和生活用品,董某某认为此超市有盈利空间,便决定与另外三人共同出资、合股经营。由于上家在超市内也销售卷烟,董某某等四人在明知超市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心存侥幸,仍在超市内继续对外销售卷烟,谋取利益。
  2018年11月,董某某四人被派出所民警会同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民警在董某某等人的超市内起获各类卷烟共计414.7条,经鉴定,涉案卷烟市场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
  我国烟草实行专卖,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销售香烟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董某某等人在明知超市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为牟私利漠视法律,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希望公众以此为戒,莫因一时的贪念,心存侥幸而触犯刑法,抱憾终身。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供稿单位:丰台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