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
2018年9月11日,原告宋先生与被告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位于丰台区广安路的某商铺出租给宋先生,商铺用途为经营西餐和中餐,租赁期8年,首年每月租金10万余元,押三付三。在被告承诺天然气可在当年12月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双方于11月30日签订《租赁房屋交接协议》,约定租金自2019年2月1日正式计算。
原告:隐瞒信息私改装 违法违规需赔偿
现原告称被告实际于2019年1月19日交付燃气卡,导致其商铺装修工程延误,直至3月初开始试营业。餐厅试营业期间消防工作人员到店检查,告知宋先生该商铺内大部分面积属于消防通道,不能作为营业场所进行经营。同时,由于被告公司改装了房屋布局,商铺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宋先生认为,被告隐瞒房屋使用性质,私自更改格局,将不具备餐饮经营条件的消防通道向其出租,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致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同时要求被告退还租金61万余元、税费1万元,赔偿装修设备款等前期费用7万余元、经济损失15万元及律师费2万元。
被告:公司已履行义务 原告有重大违约
被告公司辩称,其出租给宋先生的商铺并非消防通道,截至目前其未收到相关机构认定涉案房屋为消防通道的书面通知。宋先生是在充分了解并认可该商铺的布局、使用性质、楼层高度等租赁物现状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该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交付合格承租房屋的主要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相反,作为原告的宋先生存在重大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宋先生应于2019年4月25日前支付当年5月1日至7月31日的租金,但至今未交,逾期超过30日。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针对承租人宋先生的违约行为提出反诉,要求在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判令宋先生向该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及滞纳金。
意见反复 评估受阻
第一次庭审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在笔录中明确了原告承租商铺后的装修项目、餐厅现有设备及原告指称的消防通道所在位置。勘验中原告申请对商铺内装修、设备设施进行价值评估,双方均同意评估机构由法院摇号确定,原告预交评估费。后评估公司按照司法项目评估程序向原告送达《收价函》通知其交纳评估费。原告未在函告期限内交费,表示评估费用过高并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更换评估公司。现评估公司已出具《退函》终止评估。
消防:未作出任何口头警告或书面处罚
期间,本院向丰台消防支队电话询问涉案商铺是否存在占用消防通道情况。消防支队称消防通道需满足其他区域的疏散,若地下室、其他部位启用,可能需要重新规划,但目前地下室还未启用。消防支队亦未因消防通道一事对宋先生所经营餐厅作出任何口头警告或书面处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