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琐事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2019年6月某日,徐某某与朋友在烧烤店聚餐,中途徐某某起身去卫生间。在卫生间里其朋友通过微信视频与他联系,徐某某就直接接听了视频。此时同在一个卫生间上厕所的刘某误认为徐某某是在对其拍照,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徐某某一方与刘某一方发生殴打,在互殴过程中,刘某的朋友王某持啤酒瓶砸向徐某某面部,致徐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后王某自动到派出所投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故意伤害案件都是因小事而起,在纠纷中互不相让,逞一时之快,由小吵小闹变成了拳脚相向,最终升级为犯罪。以本案为例,如果双方冷静沟通,坦诚解释误会,克制解决纠纷就可避免此案发生。丰台法院提示:第一,使用视频通话设备时应注意使用场合。卫生间、母婴室等相对私密的场所应尽量不使用视频通话,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第二,公民应加强自身法律意识,产生纠纷时应保持冷静头脑,理性沟通解决,不要一时冲动行事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