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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口罩)被处罚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0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个别经营者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时,趁机销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最终受到处罚。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这件发生在咱们丰台区的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3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市民称自己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购买的3M口罩为假冒产品。2020年2月5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型口罩已售罄,当事人承认销售过3M口罩,但提供不了供货方资质及相关票据。

  经深入调查发现, 2020年1月28日,当事人通过从微信朋友圈认识的推销人员处以每只15元的价格购进带有“3M”标识的口罩146个(货值金额2190元),当日,以每只18元的价格对外售罄(销售额2628元)。当事人经营上述带有“3M”标识口罩的违法经营额共计2628元。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0年2月7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调查期间,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举报人消费凭证和涉案实物等相关证据材料。2020年2月11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鉴定委托书,委托其鉴定经当事人确认的涉案实物。2020年3月6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相关资质。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口罩带有的“3M”标识,与3M公司(3M COMPANY)第6246533号注册商标相同;经3M公司授权的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带有“3M”标识的口罩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20年3月14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监管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0年3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

  2020年4月1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5000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销售的该型3M口罩为非医用口罩,不属于医疗器械,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本案中,当事人从微信朋友圈认识的推销人员处购进3M口罩146个,并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货款2190元,未索取供货商相关资质和证明商品质量合格的相关材料,在后续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也无法与供货方取得联系,商品来源无法佐证。因此,应认定当事人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3M口罩已售罄,但其对销售过3M口罩的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随后联系了3名举报人要求提供购物凭证及实物,经当事人现场核实确认后送往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口罩带有的“3M”标识,与3M公司(3M COMPANY)第6246533号注册商标相同;经3M公司授权的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带有“3M”标识的口罩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本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其属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上述带有“3M”标识口罩的违法经营额共计2628元,所有涉案口罩均已售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5000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口罩、消毒酒精、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均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物资,如相关企业和个人仍生产销售假冒商标、质量伪劣的防护用品,不仅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甚至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效应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成功查办,意义重大。 

  01对违法商家的侥幸心理予以坚决打击

  以往案件办理过程中,违法商家通常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涉案商品已售罄,执法机关没有查处实物的情况下,违法事实不易得以判定。本案中,行政机关首先查清涉案商家究竟是否存在举报人所举报的行为本身,即该商家是否存在销售3M口罩的事实;再在此基础上对该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判定,即对其所销售的3M口罩真伪作出鉴定,进而对其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判定。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剥茧抽丝、严抠细查,使不法商家的侥幸心理予以摧毁,确保案件办理有序推进。

  02有效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市场监管部门更是首当其冲,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本案中,严厉打击了防护用品售假的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影响疫情防控的不法行为,切实提升了广大经营主体学法守法意识,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起到了积极作用。


[供稿单位:丰台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