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某与孙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后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离婚。二人协议约定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区的一套二居室先不予分割,待赵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赵一所有。今年双方再起矛盾,孙某认为赵某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孩子名下,不想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要求分割这套房屋。赵某某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孩子,不同意分割。
法律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双方共同作出,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