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里短难免有争执,但一言不合就离家出走,且一走五年下落不明的确是少见。面对如此“任性”的出走者,亲人们在忍受丧亲的悲痛之余,还会苦恼如何依法处分其财产及身后事的处理。今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了解一下关于“宣告死亡”的两三事。
案情简介
孙某与王某系母子关系。2015年6月6日,王某因工作问题与妻子刘某发生口角,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从此音讯全无。4天后,妻子刘某见王某外出一直未归,有些担心遂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几经寻找也未找到王某的下落2016年王某妻子刘某也因病去世,王某生前无子女。2018年,母亲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后成为了王某的财产代管人。到了2020年6月,王某仍然是下落不明,多年来,寻子未归的母亲孙某除了流干的眼泪,伴随而来的是身体状况一年不如一年,孙某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收入来源,万般无奈下,老人来到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儿子王某死亡,希望能继承儿子王某的财产,同时也想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做一些安排。
审理过程
案子由民一庭法官卢晓芳负责承办,事关人命,卢晓芳丝毫不敢掉以轻心。熟悉案情后,卢晓芳第一时间和孙某联系,了解到老人现在身体状况不好,考虑到老人提出申请时的无奈和悲痛,加之晚年生活的需要,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核查孙某的亲属关系情况和走失事实。本着审慎的态度,卢晓芳逐一询问王某所有亲属的意见,后又向派出所调取查证其走失时的报警记录,以及通过公安系统查询王某失踪不见的这几年是否有任何使用身份证的记录。
就在卢晓芳走访派出所调查了解情况时,另一边申请人孙老太太有些焦虑,觉得法官为何迟迟不出文书?“卢法官,我不是催您,实在是这件事情在我心里好多年,我想到了有个结果啊!儿子走的这几年哭多少回我都记不得了,现在眼睛看东西也都是模模糊糊的。老话说,‘活要见人死要见尸’,有人说我来申请宣告儿子死亡是为了拿他的钱,听了这话我心里真憋屈啊!这个世上,我比任何人都不愿意提这个死亡申请,可我没办法,邻居们总是议论儿子不见的这件事,有些话传的有些难听,我希望能拿到一个文书,至少让法律能给他不见这个事情一个“名分”!甚至我都想会不会出现电视上演的那样,文书发出去后,没准儿我儿子没出事还看到了,重新回来也说不定啊!”
听了孙老太太的一番哭诉,卢晓芳特别理解,“大妈,我明白您的着急,也理解您的苦痛。这样您别急,您提出的这个宣告死亡申请在法律上它是个特别程序,您听我给您讲讲这个事情从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听了您再有啥不明白咱们当场提当场回答……”卢晓芳耐心细致的向孙老太太讲解了特别程序的程序规则,将宣告死亡后会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对她一一解惑。
王某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满时,正值6月中旬北京新发地聚集性疫情暴发,想到孙老太太的焦虑等待和不会操作手机进行线上庭审的情况,卢晓芳决定做好在防护措施的基础上,采取线下庭审。庭审进行的很顺利,最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卢晓芳依法作出王某宣告死亡的判决。
法官后语
民法中规定的宣告死亡制度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自然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导致其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问题,例如婚姻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问题等。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需要达到法定时限。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时间要满4年。如果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时间要满2年;如与意外事件有关的机关能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则不需要满足2年时间。需要指明的是,法院审查下落不明的起始时间一般依据自然人走失时的报警记录、寻人启事的登报记录和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等材料。
2。必须要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合伙人、债权人等。
3。必须由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需要核查被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并查实下落不明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般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法院根据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是对自然人死亡的法律上的推定,这种推定将产生与生理死亡基本一样的法律后果。然而,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失而复现的,又该怎么做?会引发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宣告死亡是法院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即使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与其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当然的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必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婚姻方面,宣告死亡被撤销,原来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但是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有过再婚或者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财产方面,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被依法继承的,其可以主张继承人返还;若继承人无法返还,则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另需指明,被宣告死亡人并非实际死亡,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