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上午,丰台法院启动“月说新案”新闻发布系列活动,第一期发布会上通过介绍一起遛狗未系狗绳致人损害侵权案件,与广大社会公众分享了该院的司法案例研讨成果。
据了解,近年来丰台法院服务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特别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培育了一批贴近群众生活实际、符合社会价值导向的典型案例,基于此丰台法院创设“月说新案”新闻发布系列活动,每月选取一例典型案例对外发布,并通过法官对案件背后法律适用和典型意义的深入解读,用法律引导民众公共规则意识,及时高效化解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矛盾问题。
发布会上,丰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祖鹏通报了该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司法审判工作、《民法典》学习贯彻的有关情况。他介绍,从院党组班子的示范学习到全院干警层面,丰台法院构建了分层分类《民法典》培训模式,提升干警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典》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
“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社会治理面临许多新问题,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重要一环,承担着重要角色,理应参与其中用法治的力量指引人们向上向善。”发布会现场,围绕“丰台法院民商事审判如何助力社会治理”,祖鹏重点介绍道,民商事审判更加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重视个案的社会伦理评价,注重实质公平与和谐。丰台法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指导审执工作的主线,案例培育和宣传工作由24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覆盖全院126个审判团队,形成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鲜明价值导向;在民商事审判中,通过不断丰富典型案例传播渠道,拓宽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凝聚核心价值、推动社会治理的作用,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增强公众认同感,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
随后,丰台法院方庄法庭副庭长李蕊介绍了一起涉宠物犬侵权的典型案例审理情况及社会意义。赵某与尚某同住一小区,某日赵某在小区楼下散步时被尚某的两只狗惊吓后倒地,导致赵某腰椎骨折,事发当日,尚某陪同赵某前往医院就诊并支付部分费用,后双方因就诊及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赵某遂报警,后公安机关认为尚某存在于小区内无证养犬、遛狗未系狗绳的行为,给予尚某行政处罚。随后赵某又将尚某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中,尚某辩称赵某摔倒确因其遛狗引起,但事发时赵某存在主动逗狗行为,并穿着坡跟凉鞋导致其后退时被绊倒,且赵某自身骨质疏松的体质也是致使损害发生的一个原因。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尚某存在违反饲养犬类的相关管理规定,无证养犬、未栓绳遛狗,造成赵某受到狗惊吓后摔伤,尚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此给赵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不可否认赵某自身的年龄、患病情况等个人体质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其个人体质因素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亦不构成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故赵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最后,从法院调取的事发监控录像中并未发现尚某主张的赵某事发时穿着不当、主动逗狗、未及时避让等行为,且尚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判决尚某赔偿赵某的合理损失。
李蕊说,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饲养动物侵权案件,审理中法院不仅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裁判,更是从立足规范社会个体行为的角度,贯彻“谁引发风险谁担责”“谁受益谁担责”的基本社会价值理念,旨在利用司法裁判营造良好居住环境,维护和谐有序社会生活秩序。发布会现场李蕊法官还介绍了一些日常生活中例如“流浪狗致人损害、喂养的流浪狗致损以及公共场所被流浪狗咬伤如何维权”等几类比较典型的动物侵权致损案件,并结合《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变化予以详细解读。
此外,针对涉宠物犬侵权案件反映的问题李蕊法官还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自2017年以来,我院受理饲养动物致害类纠纷逐年上涨,依法养宠的问题广受社会关注,我们希望通过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能够引领民众文明养宠的新风尚。另外,我们也会通过总结提炼类案涉诉风险点向宠物监管机关发送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为其提供决策辅助和行政助力,推动形成宠物饲养监督管理的新格局”。
发布会还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毕玉谦作为专家学者予以点评,他说,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宠物进入千家万户的情形下,丰台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虽然案情简单,标的数额不大,但社会影响力却十分广泛,本案判决思路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非明辨,丰台法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广大动物饲养者起到了教育、启迪和警示的作用,对于规范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具有示范效应。这既是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需要,更是建设高度精神文明的需要。
“下一步丰台法院将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在民事裁判过程中不断总结好的实践经验与做法,让法律融入社会生活”,发布会最后,祖鹏表示,丰台法院将继续努力为北京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基层经验,不断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法院方案,贡献基层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