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司法确认程序适用率,提升辖区诉源治理能力,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助理严映遐应邀前往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调解衔接司法确认专题讲座。
授课中,严映遐系统介绍了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机制,详细讲述了申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条件及具体操作流程,并针对大家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1。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何区别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需要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进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区别具体体现为:
一是调解的性质不同。司法调解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是诉讼内的调解;而行政调解并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是非诉讼的调解活动。
二是调解的范围不同。司法调解的范围是法院所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调解的范围一般仅限于法定的、单一的具体案件,如因签订、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交通肇事等。
三是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司法调解一经达成协议,即发生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
2。司法确认程序是什么,它与诉讼程序有何不同?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具有更为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
3。司法确认程序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什么方面?
司法确认程序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30天之内审查完毕,除非有特殊情况的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同时,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4。行政调解协议有何效力?
行政机关调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协议效力有所不同。对于行政争议的调解协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主要依据是2009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意见》要求:“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两年时间里,当事人选择行政机关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规定。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制定实施方案、修订现有规范、做好机制衔接的前提下,组织试点法院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全面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两年。《北京法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选择行政机关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5。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调解衔接司法确认的具体工作流程步骤有哪些?
消费者就消费纠纷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审核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据等材料→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笔录,并组织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出具裁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司法确认裁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未按照行政调解书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反悔吗?
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与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一样,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如果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确认程序的目标是促进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能够诚信履约,自动履行,矛盾得到的真正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7。对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司法确认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但有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北京法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调解机关对当事人争议进行调解,相对于其他民间调解组织,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为化解社会生活各专业领域、核心领域矛盾纠纷起了关键作用,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的高效衔接机制与长效双向沟通机制,既能促进行政调解的规范化,提升纠纷化解质效,也能降低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
丰台法院通过此次授课活动,进一步提升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调解能力,让其充分认识到司法确认程序的高效性与便捷性,提高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