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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爱鸟之名,行非法捕鸟之事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22] 来源:丰台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手里提着鸟笼,笼外罩着软布,哼着小曲儿,悠闲散步,是不少老年人退休后憧憬的生活。但若以爱鸟之名,使用非法手段,猎捕野生鸟类则可能触犯法律。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群众报警称在本市丰台区某镇林地内,有人架设粘网猎捕野生鸟类。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男子在林地内架设1张粘网,正在进行猎捕活动。粘网系用两根组装的架杆架设,架杆中间挂上黑色的网,形成了一面巨大的陷阱墙,粘网附近还挂着装有4只疑似野生鸟类的鸟笼,民警立即将该人抓获。

  嫌疑人刘某称自己一直非常喜欢养鸟,基本上每天早上都会出门一边遛弯、一边遛鸟。后来偶然在路边买了4只鸟,当时并不知道鸟的具体学名和品种,只知道有三只叫“皂儿”、一只叫“粉眼儿”,见着喜爱便买下了。

  在有了捕鸟的打算后,便琢磨着利用自己的几只鸟作为诱鸟,放在粘网旁边,通过叫声引诱其它鸟类靠近粘网。但粘网架了两天,还没有捕获到一只鸟。

  经查,刘某作为诱鸟使用的4只鸟中,有3只为黑尾蜡嘴雀,1只为暗绿绣眼鸟,目前已移交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嫌疑人刘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刘某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3月至5月、9月至11月禁止狩猎。城、近郊区,远郊区城镇、公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市和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划定的其他禁猎地区禁止狩猎。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弓、地枪、排铳、汽枪、粘网、军用武器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检察官提示

  非法架网捕鸟,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多样性,损害生态环境,同时还是违法犯罪行为,只要客观上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法猎捕行为,即使最终未能捕获,仍有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我国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尊重自然,让野生动物与我们共享同一片蓝天。


[供稿单位:丰台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