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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检SHOW】民法典小剧场|好意同乘,“好意”绝不能被辜负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07] 来源:丰台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小王和小刘是多年的同事了,两人家里的距离也很近,没有车的小王经常搭小刘的车上下班。可是这天,小刘的车追尾了前方车辆,车上的小王也受伤了,为此小王花费了医药费2000多元。而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刘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所以小王找上小刘,希望小刘承担自己受伤花费的医药费,但是小刘认为,自己拉小王回家纯属是好心好意,小王的医药费不应该由她承担。请问小王提出的赔偿医药费的要求合理吗?

  检察官提醒

  小王可以向小刘请求赔偿医药费,但是应当减免金额。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小刘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小王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这种行为不但可以有效节约资源,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拥堵,也能够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的良好道德风尚,但是机动车使用人也应对搭乘人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虽然小刘对该次事故负全责,但是其对事故发生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供稿单位:丰台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