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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19]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日,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法官李桂华应邀参加北京广播电视台大型系列法治互动节目《民法典通读解读》录制,李桂华法官结合本期“制止城市上空的‘杀手’”主题,通过解读高空坠物典型案例,详细介绍了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区别、《民法典》的修改亮点等内容,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并作出法官提示。

  典型案例

  小区业主停在车位上的奔驰车辆,一个月内先后两次被车位附近一高层住宅楼上楼道公共区域窗户上坠落的玻璃砸到,车辆受损。业主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并支付交通费。

  物业公司认为小区停车管理公司系受居委会委托进驻,停车位施划未通知物业公司,且停车位距离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停车位距离一、二级建筑物至少6米以上的规定,申请追加了停车管理公司作为被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高层住宅建成于1993年,公共楼道处玻璃系房屋建成时安装,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未对受损玻璃进行妥善维修,亦未及时进行更换,车位施划问题不能减轻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责任,故依法判令物业公司向受害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业主修车费用。

  此案焦点问题有二:

  (1)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当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也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物业公司作为涉案住宅楼公共区域的维护、管理者,应当及时维修,妥善管理,但其明显不作为,怠于履行职责,导致楼道窗户玻璃脱落、坠落,造成业主车辆受损,存在过错,故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停车管理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车辆受损系由于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即使车位施划违反相关管理规范标准,亦不能减轻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如停车管理公司车位施划存在问题,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均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解决。

  如不确定是楼上谁家掉下来的东西砸到人或物,应该怎么办?

  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反馈并第一时间报警,同时注意留存照片、视频等现场证据。先由公安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在仍然无法查清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可以可能加害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公司等责任主体为被告到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对这种不知道是谁家掉下来的物体,伤及人或财产的行为如何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具体进行了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后,查到侵权人的,其对实际侵权人享有追偿权,新增了“追偿”规则;同时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一字之差,两种行为有什么区别?

  “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区别的关键在于致人损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发生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

  《民法典》中对“高空抛物”如何规定?有哪些修改亮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1、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只规定了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谁来补偿,而《民法典》直接规定禁止高空抛物行为。若有人继续高空抛物,就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而是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

  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4、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后,查到侵权人的,其对实际侵权人享有追偿权(新增了“追偿规则”);

  5、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6、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结果在过去引发诸多质疑,原因就在于没有查清谁是实际高空抛物者,却让无辜的小区业主们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而《民法典》的新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介入调查事实,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后仍查不清谁是高空抛物者的,才适用《民法典》的上述规则。

  法官提示

  1、充分认识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预防高空坠物;

  2、相互监督、提醒。高空抛物、坠物事关全体住户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

  3、高层业主要定期检查家中护栏、窗户、空调室外机等是否存在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如存在,应及时消除;

  4、不在阳台、护栏、挡墙等处违规悬挂和搁置易坠落物品。

  总之,要高度重视,约束自我,监督他人。


[供稿单位:丰台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