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谩骂诋毁公众人物会被追责吗?转载国外视频到某视频平台算侵权吗?被其他人在朋友圈中诽谤该怎样维权?
本期《民法典》解读,为大家介绍有关网络侵权的规定,对网络侵权说“不”!
什么是网络侵权?
利用网络或者通过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的立法亮点:“避风港规则”
从立法层面来讲,一方面要保护行为人的相关利益,比如名誉权、肖像权、隐私、个人信息等;另一方面,一旦出现侵害行为,就要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章第1195条提出了一个“通知删除”规则,也称“避风港规则”。意思是如果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没有过错,比如他不知道自己所提供平台上的信息是侵权的,那么他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这里面平衡了受害人所受到的利益损失补偿和相关企业的利益关系。
利用网络侵害逝者名誉权,家属该如何维权?
典型案例:
著名导演谢某去世后,宋某、刘某竟故意捏造事实,利用网络博客广泛散布恶意侮辱人格的博文,诽谤谢某,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谢某遗孀将二人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宋某、刘某为了博眼球捏造大量事实,构成诽谤。
在这个案件当中,宋某和刘某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看到这样的信息应该及时提醒、删除或断开链接;如果受害人提出发表的信息是虚假的、侮辱人格的,也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机构,网络服务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5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4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导演谢某的遗孀要提起诉讼,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5条规定,主张宋某和刘某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4条规定提出主张,一方面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屏蔽、删除侵权内容;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宋某和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问题
问:虚拟账号在网络上谩骂诋毁公众人物,会被追责吗?
答:影星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应该承受比一般老百姓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应该允许别人正常的评头论足,但如果已经超出了应该承受的范围,就构成侵权。如果看不到对方是谁,就可以引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1197条规定,找到平台承担责任,平台有义务去查找此人,如果不能举证,那么平台要承担相应责任。
问:公众人物和普通人同时受到网络侵权,是否存在区别对待?
答:对一个人适用法律或判决时,应该具有一致性。面对网络大咖和普通人,任何人在评价他们的时候都不应该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如果超出了正常评论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不用区别对待。
问:转载国外视频到某视频平台,算侵权吗?
答:国内、国外作品在构成侵权的问题上是没有差异的,除非把国外作品拿过来是为了自己合理使用,比如自己进行学习、欣赏、保存资料、科学研究等,但通常也应该标明作品的出处、作者和名称。
问:被人在朋友圈中诽谤,该怎样维权?
答:如果你认识这个人,可以直接联系他要求停止侵害,让他在同样范围的朋友圈里赔礼道歉,要求恢复名誉澄清事实。你也可以找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让其屏蔽、删除掉相关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