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父亲曾从事液化气相关工作的便利条件,私自购买并对外出售液化气。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李某某的父亲曾在河北省某市的公司从事液化气运输相关工作,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李某某利用父亲曾经在该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未经相关许可,私自从该公司购买液化气,并对外销售。
由于价格低廉,李某某销售的液化气获得了一些小饭馆老板的青睐,并通过小饭馆老板推荐给周边其他饭馆,一时间生意做得风生水起,仅1月到3月的流水就达10万余元。后经鉴定,李某某销售的液化气及用于灌装的钢瓶均不符合有关要求。
李某某在没有合格储存条件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液化气存置于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内,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此外,他还以雇佣的方式找到周边收废品的周某某,帮助进行运送。在客户需要液化气的时候,周某某骑上电动三轮车送往城乡结合部的小饭馆和小吃摊,过程中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法条链接
《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液化气配送服务是指由取得本市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气供应企业,应液化气用户要求,按约定的时限将液化气配送至用户用气地点,并进行气瓶接装,对用户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提示
液化气属于危险化学品,一旦储存或使用不当,均有可能引发严重爆炸,危害人身安全,切莫因一时贪念私自出售液化气,从而触犯法律。对于消费者而言,因贪图便宜而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液化气,无疑给自己及身边的人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尤其是小饭馆老板,要合法合规经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液化气,切勿出现“追悔莫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