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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矛盾祭奠去世亲人被拒 法律如何保护公民“祭奠权”?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26]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小玉、小凤为两姐妹,父亲姜某与母亲赵某先后于2020年死亡。姜某遗体已火化并进行海葬,赵某骨灰现存放于某骨灰堂,进入骨灰堂祭奠须持卡进入,该卡存放于小玉处。小凤表示,其在2020年底接到派出所电话,被告知其父亲病危,但她当天下午就接到法院的电话,得知自己因继承纠纷被小玉起诉至法院,此时小凤才知父母均已过世。

小凤认为小玉明知父母病危及去世的所有情况,但故意不通知自己,侵害了她对父母疾病和治疗情况的知情权、剥夺了她与父母进行临终告别和遗体告别的权利。另外,小玉不告知其母亲骨灰安置的具体地点,侵害了小凤对母亲的祭奠权,给小凤造成了无法衡量和不能弥补的精神损害,故小凤诉至本院,要求小玉立即配合自己对母亲进行祭奠,并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玉辩称,2017年后,小凤跟家里联系比较少,与父母关系一直不好,父母在生病住院期间都是由自己出钱出力照顾。自己曾在母亲弥留之际询问是否要见小凤,母亲都拒绝了,因此自己没有义务配合小凤祭奠母亲,亦不应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凤作为小玉的妹妹,在父亲姜某、母亲赵某死亡后,应与小玉享有平等的祭奠权,双方在行使祭奠权时,亦应尊重对方所享有的该项权利。小玉在父母死亡后未及时通知小凤,以及不愿意配合小凤对母亲进行祭奠的行为,侵犯了小凤的合法权益,小凤有权要求小玉配合其祭奠母亲。另外,小玉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小凤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小凤有权向小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小凤对于父母病危及死亡不知情,亦系因其在较长时间内未积极、主动与父母保持联系,疏于赡养父母所致,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故法院判令小玉配合小凤至某骨灰堂对赵某进行祭奠,小玉给付小凤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

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的祭祀权,包含权利人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祭奠权具体包括死亡消息知悉权、最后见面权、丧葬事项决定权、祭奠仪式活动参与权等。行使祭奠权时要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的精神,对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权利人,可以免除同住亲属的通知义务,最后见面权的行使不得对其他权利人造成损害等,以真正通过寄托哀思来达到安慰生者、告慰亡者的目的。

祭奠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主张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也可以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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