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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私自出售柴油不可取 以为是生财之道 实则危害公共安全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25] 来源:丰台检察 作者:北京政法网

  2021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从河北老家来到北京某批发市场打工,听老乡说起,市场里有很多用来装货的无牌照汽车,经常需要加柴油来启动,以保证车内制冷机正常运行。迟迟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李某某,想到通过向货车司机售卖柴油的方式赚钱。

  于是李某某在网上找到卖家,以大概5000元一吨的价格购得柴油,然后在河北老家路边的电焊摊购买了用于运输柴油的箱式货车和铁皮箱子,并在市场里散发名片,联系有需要的大车司机。

  正在李某某得意于自己的“生财之道”时,民警找上了门。到案后,李某某称,在其对外出售柴油期间,每个月大概能卖出10吨左右,销售金额高达20多万元。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私自存放的柴油闪点为55.5℃,属于危险化学品,具有现实危险性。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新增“危险作业罪”,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纳入打击范围,这对遏制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检察官提示

  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不当极易导致爆炸、引起火灾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具有现实危险性。在无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储存该类物质,具有高度危险性,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潜在的安全风险。对于购买者而言,切莫贪图小利,一定要去正规加油站购买柴油,牢筑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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