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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老人在养老院被推倒,谁该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09] 来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鲍某与李某均入住在某养老院。2020年4月23日上午9时许,80多岁的鲍某在养老院走廊活动时与李某相遇,鲍某在驻足停留后被李某转身单手推倒,鲍某倒地后受伤,养老院联系救援中心将鲍某送医治疗。经鉴定,鲍某伤残等级为九级,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

  李某系残疾人,其因精神发育迟滞,受智能障碍影响,意思表示完全缺失,依法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武某为其监护人。因双方就该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故鲍某将李某、武某、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8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中,李某在养老院居住期间将鲍某推倒致伤,李某属于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意思表示能力完全缺失,事发时未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服务,故养老院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案件情况,依法确定李某、武某承担70%的责任,养老院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李某、武某赔偿鲍某117662元,养老院赔偿鲍某50426元。判决作出后,李某、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中,武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故李某与武某应共同向鲍某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作为受托监护人,其虽然尽到了救助义务,但是其养老院管理中存在功能区区分不完善、公共区域人员看护照管不到位的问题,故综合养老院过失程度以及后果原因力大小,综合认定养老院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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