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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替他人送假烟到“单立门户”,终走上了不归路

本站发表时间:[2022-10-12] 来源:丰台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以案释法 | 从替他人送假烟到“单立门户”,终走上了不归路

  我国烟草实行专卖制度,需要获取相应许可证才能销售。若行为人不仅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且对外销售的香烟均为劣质香烟,错上加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18年,董哪吒来北京打工,做美团骑手送货,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老乡“眼镜”。聊天过程中,眼镜告诉董哪吒,自己有个朋友是卖烟的,如果方便可以让董哪吒帮其送货,照顾老乡赚钱。随后董哪吒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专程帮人运送。

  积累了一定的人脉和货源来源后,董哪吒不再满足于送货的收入,决定“自立门户”。他依据常年往返于各种批发市场的经验,找到了假烟的进货渠道。并且“生意”越做越大,甚至在一小区内租用了四间地下室用于存放假烟。

  依靠多年来游走假烟市场的“口碑”,不少烟酒店老板主动添加董哪吒微信,向其购买假烟。董哪吒为避免自己被发现,雇佣唐某某等司机以送货的方式帮其送假烟。后唐某某在一次送货时,被民警和烟草执法人员联合执法抓获。

  经审查,董哪吒被起获的涉案伪劣卷烟货值金额高达人民币100万余元。近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董哪吒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001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应得和所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未经烟草专卖局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销售烟草。销售伪劣卷烟,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烟草经营者在进货时不可贪图便宜,购进伪劣卷烟,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吸烟者在购买卷烟时,如若不小心买到假烟,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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