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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检察院办理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替代修复”合力守护公共利益

本站发表时间:[2023-01-1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梁崇龙

  “我代表我们三人对我们造成的环境污染真诚道歉,对需要我们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会尽快履行责任。”2022年11月17日,一起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被告人孙某某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上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在这场会议上,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支持了区生态环境局就孙某某等3人的污染环境行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意见,并见证双方当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022年9月14日,丰台区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对丰台区大灰厂村一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孙某某等3人将回收的含矿物油废物堆放在院内一处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坑内,造成废矿物油自然下渗污染土壤,对大院内土壤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丰台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利用北京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智能线索发现分析研判平台发现该案件线索,于2022年10月25日将该案立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0月26日,该院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随后,区生态环境局来函表示该案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条件,商请该院支持开展后续工作。11月17日,区生态环境局主持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邀请该院派员参加。

  “我们认可并支持区生态环境局提出的需要孙某某等3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应费用和方式,希望孙某某等3人切实履行责任,最大程度修复自己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磋商会上,检察官全程参与了区生态环境局针对该案开展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并发表了支持磋商的意见。

  根据磋商会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要求,孙某某等3人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费用、清除污染恢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即恢复植被)。双方一致认可采取在大灰厂村一山坡采取植树方式“替代修复”受损环境。11月25日,在丰台区检察院、区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分局的见证下,“替代修复”植树仪式举行,孙某某等3人在指定地址种植了12棵松树,树间间隔3。5米,种植面积约100平方米。

  北京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了以“三诉两支”为基本框架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格局,其中“三诉”是指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支”是指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支持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提起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地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如果随意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不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可能会被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切莫为图一时方便或觉得能够瞒天过海就破坏环境,否则承担的代价将远远大于该行为带来的方便和利益。

  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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