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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旅游业务”之名偷梁换柱、掩盖犯罪

本站发表时间:[2023-07-18] 来源:丰台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年来,随着旅游市场逐渐升温,旅游企业经营方式、推出的旅游项目日益多样,为广大游客提供了更为多元化的旅游消费选择。但也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免费游”“低价游”“储值投资”等幌子诱骗消费者,实施犯罪。丰台区检察院通过分析办理的案件发现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一、旅游公司无行业资质,实为非法集资的“幌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正规旅行社须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须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该类犯罪的案件中,涉案旅游公司并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也没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只是以“旅游公司”为名,行非法集资犯罪之实。如,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案公司并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经营旅游业务的资质,公司开展“旅行业务”只是幌子,且公司中带团旅行的员工,并非取得从业资质的导游,仅仅是为了推广公司理财产品带领客户旅行,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吸引“游客”的投资款。
  二、假借“免费游”“低价游”推广、宣传、实地考察,吸纳资金实施犯罪。
  部分犯罪分子以“低价游”“免费游”为噱头,组织投资人外出旅游考察所谓的投资项目,在旅游途中开展推介会、宣讲会,公开宣传介绍非法理财产品,通过承诺保本付息、高额回报等方式诱导游客投资。如,范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涉案公司对外宣称公司实力强,组织客户旅行考察地产项目,鼓吹所谓的“互助、团购、分销”的经营模式,实则是以“分销房产”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购房意向金”的方式获得“经销商”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获得财物。
  三、导游变“导购”销假,危害群众人身安全、扰乱首都旅游市场秩序。
  一些不良商人抓住游客旅行喜欢选购地方特产的商机,与部分导游勾结,将假冒产品低价订购给导游,再由导游向游客兜售。旅游市场中出现大量假冒产品,不仅损害产品的品牌声誉,也因质量无法保障,严重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如,张某某等8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数十名导游在明知谭某某等人销售的烤鸭系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假冒产品,仍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大量订购,并以正常市场价格向游客兜售,对首都旅游市场、首都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检察官提示
  检察官在此提醒游客旅行时注意甄别旅游机构资质,“参团旅行”选择口碑佳、信誉好的正规旅游公司,主动拒绝不合理低价游、免费游,出游前缴纳费用要索要相应凭证并妥善保管。旅游购物时,不要轻信宣传,不盲目采购低价产品,购物要留存好发票收据,一但发现被骗,及时报警并留存好相关证据用来维权,切实保障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