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中
被执行人要缴纳的案款与生效判决的数额
是否必须
“毫厘不差”?
被执行人是否可以表达
“我以为”?
事情还得从区区的“一毛四”说起
“法官,我钱都交完了,为什么还是买不了高铁票?”工作日一大早,伴随着一阵急促的铃声,电话那头传来李某不满的质疑。
法官查询案款到账情况后,答道:“您还有一毛四没有交。”
“哎哟喂,这一毛四就是个零头,法院还不能免了?”李某追问。
“法院没有这个权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了吗?”法官问道。
“他跟我们公司闹掰了,说一分钱都不能少。法官啊,我这两天急着坐高铁出差,您看这大头都交了,就为了这区区的一毛四,您这不是为难我吗?”李某带着怨气,有点着急了。
“该交多少钱判决上写得很清楚,除非申请人放弃,否则就应该全部缴纳。”
“唉,我以为这一毛四不是大事呢,没想到因为这个耽误出差。早知道就一次性交齐了。”
本案是一起因拖欠供货商货款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李某是被执行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判决A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103552。14元。因A公司久未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急着出差的李某为了买高铁票,向法院缴纳了执行案款。本以为已经“交完钱”,却错因“我以为”,耽误了自己的出行。
“你以为的”就是“你以为的”吗
在判决面前,“你以为的”未必都是“你以为的”。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存在法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方主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范围仅限于生效判决的内容,不可以随意变更;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充分地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法院则以生效判决为执行依据,不可以“自由裁量”。也就是说,生效判决面前不允许任何一方“我以为”。
但是,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等方面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仍然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例如,在前案中,如果申请执行人书面明示放弃一毛四分的执行案款,则法院可视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解除对李某的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完全没有“我以为”的空间吗
虽说执行是“强制”的,但它也是灵活而规范的。被执行人完全可以合理地表达“我以为”。
“灵活”——执行是当事人再一次“化干戈为玉帛”的机会。
例如,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进行约定。执行和解达成的过程,也是权利与义务再次博弈的过程。只要不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定纷止争”的目的最终达成,双方当事人均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被执行人也存在“我以为”的空间。
再如,在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也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当被执行人想申请解除、变更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法院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查符合执行担保的规定,在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后,便可解除、变更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应当“有法必依”。例如,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时,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也有进行执行申诉的权利。
强制执行并非生效判决的简单延续,它是强制而变通的,也是规范而灵活的。在这一过程中,可以“你以为”,可以“我觉得”,但却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只有这样,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才能化解矛盾,一起书写快乐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