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已实施多年,小客车指标供不应求,其申请数量已逐年积累成一个颇为庞大的数字。加上近期外地车辆在京使用政策收紧,人们对京牌车辆的需求变得更加紧迫。
因此,许多人转而向亲朋好友借名买车,取得他人的车辆号牌或车辆号牌的使用权。这种行为无疑违反了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那么,借名买车行为的效力如何?借用的车牌和购买的车辆应否返还、如何返还?由此产生的损失如何分担?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例。
出借人反悔,主张借名买车协议无效
李女士与戴先生于2014年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李女士使用戴先生的京X车牌购买某牌轿车一辆,戴先生向李女士提供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所需的各种证件和手续,李女士有权使用该车辆手续直至李女士在北京车辆摇号中签为止;李女士支付戴先生9000元。
在李女士使用该手续车期间,如果戴先生将该车辆手续收回或者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则戴先生必须退还李女士已支付的9000元费用并赔偿李女士购置该车的所有费用,李女士将该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移交给戴先生。双方一致确认,该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均属于李女士,戴先生不享有该车任何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该车。
《协议》签订后,李女士于2014年出资购买了某牌轿车一辆,车辆含税费价格24万余元,该车使用了戴先生的京X车牌登记在戴先生名下。
2018年,戴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车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协议》实为借名买车合同,所购某牌轿车的实际出资人为李女士,而机动车登记人为戴先生,双方达成的借名购车合同导致“车户分离”,违反了机动车登记的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判决确认李女士与戴先生签订的《协议》无效。
协议被判无效,出借人要求车辆车牌一并返还
2019年,戴先生再次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向其返还京X车牌轿车,由其按市场折旧价格购回。
李女士则反诉要求,戴先生赔偿其购车的经济损失并要求返还其曾向戴先生支付的费用。李女士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京X车牌轿车虽然登记在戴先生名下,但所有权应归属于李女士。双方《协议》虽被判令无效,但不能据此认定对李女士享有的轿车物权构成妨害。
并且,《协议》约定不是按市场折旧价回购涉案车辆,而是按原购车价回购,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以及对违约行为的惩戒作用,因此不应按照车辆现市场价值予以补偿。
车辆车牌不可分,须一并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基于无效《协议》,李女士取得了戴先生名下的小客车指标的使用权,戴先生取得了9000元。小客车指标并非民法意义上的物,且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故无法与车辆分离而单独返还。
京X车牌轿车虽由李女士出资购买,并非基于无效合同从戴先生处取得的财产,但李女士购买车辆的前提仍是基于取得了戴先生的小客车指标的使用权。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在本市购车需有车辆配置指标,方可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当事人在不具备购车资格的前提下借名购车,规避政策规定,本身违反了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即使李女士为京X车牌轿车的实际出资人,但考虑到小客车指标与车辆难以分离而单独返还,为了维护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共秩序,李女士应向戴先生返还京X车牌轿车。戴先生应返还李女士9000元。
返还车辆产生损失,出借人须赔偿
对于返还京X车牌轿车后李女士购置车辆的损失,法院认为,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因合同无效,李女士须将其出资购买的京X车牌轿车返还给戴先生,李女士因此产生了京X车牌轿车的出资损失。对此,双方《协议》约定,戴先生应退还李女士已支付的9000元费用并赔偿其购置该车的所有费用。对于该条约定,法院认为该违约条款属于合同约定的解决责任承担的实体问题的条款,不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故该条款仍应无效。
鉴于双方对于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李女士亦实际使用涉案车辆一段时间,故法院参考涉案车辆的市场现值,酌定戴先生支付李女士车辆折价补偿款115000元。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