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没离成,房子还被丈夫卖了,张女士愤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是,海淀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
张女士称,自己与王先生于2006年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2017年,因双方感情不合,张女士提出离婚,后被法院驳回。2018年8月,张女士发现王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屋出售给刘先生,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先生表示,案涉房屋是其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其有权自行对外处置,因此,卖房交易合法有效。
刘先生说,自己是在网上找到的房源,和王先生本人之前不认识,是以善意购房为主观条件进行房屋买卖。房屋交易之前,二人在房管局核实过,房主登记确实是王先生本人,双方交易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查明,张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婚后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一栏显示“房屋单独所有”。2018年8月,王先生与刘先生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出售房屋,刘先生支付价款300万元。后刘先生付清购房款项,并取得房产证书。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从房屋所有权证来看,该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且“共有情况”一栏显示“房屋单独所有”;刘先生通过中介机构获知房源并与王先生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房屋成交价格合理,并未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因此,可以认定刘先生属于善意购房人,理应得到法律保护。现涉案房屋已完成过户,刘先生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因此,对于张女士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