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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病,女性该如何维权?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09]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在恋爱过程中,女方意外怀孕流产或者患上妇科疾病,能不能起诉男方赔偿?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海淀法院法官通过两起案例为广大女性详解碰到此类纠纷时该如何处理。
  案例一
  意外怀孕后流产女方起诉男方赔偿获支持
  朱女士本着相亲目的,通过某知名相亲网站与王先生相识,其实,王先生已婚已育,但是在相亲过程中谎称自己单身。
  朱女士对王先生一见钟情,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多次在朱女士家发生性关系、且王先生未主动采取有效避孕措施。2020年11月,朱女士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并患有阴道炎症、阴道囊肿等疾病。朱女士将怀孕一事告知王先生,王先生不仅不承认,还不再联系朱女士。朱女士只好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
  朱女士起诉王先生,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万元。
  王先生认为,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行为,怀孕是意外,因此不同意支付赔偿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女士与王先生交往的目的是准备与王先生确立恋爱关系,并不排斥进一步走向婚姻。但王先生却向朱女士隐瞒了其仍处于婚姻关系中的事实。虽然双方发生性关系属于自愿,但王先生在主观上并未以婚姻为目的,在此情况下,王先生多次与朱女士发生性行为,并且未主动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导致朱女士怀孕,王先生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具有明显过错,应对朱女士怀孕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对于朱女士主张王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和误工费,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法院认为,朱女士自愿与王先生发生性关系,其为成年人应知晓并能预见到可能的后果及风险,对怀孕这一后果也存在过错,因此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赔偿朱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法官说法:女性要注意保存男方过错证据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过错原则下,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具有过错;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官提醒:女性通过网络相亲时要注意审核男方的真实情况,避免遇到婚托、婚骗;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发生亲密关系时,女方要注意保护自己,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若不幸怀孕流产,在男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女方可通过民事诉讼就其身体损伤起诉男方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女方的举证情况酌情支持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
  案例二 
  患上妇科病校园情侣间的补偿协议可撤销
  赵小姐和郑先生是同一所大学的校友,二人通过微信公众号相识相恋,在交往过程中发生性关系,自2019年,赵小姐先后在多家医院被诊断为尿路感染、阴道炎和盆腔炎。因病情严重,赵小姐回老家治疗,此时,郑先生却提出分手,受到双重打击的赵小姐被诊断为抑郁症(重度)和盆腔炎后遗症。在赵小姐的要求下,郑先生答应分两年向赵小姐支付补偿款6万元,但郑先生仅支付1.6万元后就拒绝再支付剩余款项。
  赵小姐诉至法院,要求郑先生继续履行剩余补偿款4.4万元,并赔偿新产生的医疗费8000元。
  郑先生认为,双方发生性关系系自愿行为,双方之间的款项是其自愿赠与的行为,不是补偿,现自己不愿继续履行赠与,出于善意,仍愿意支付赵小姐2万元经济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小姐与郑先生均是成年人,双方自行相识,自主恋爱,直至分手。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行为均为自愿,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有辩识的能力。现赵小姐主张身体受到损害,但其不能证明与郑先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不支持其索赔诉求。
  对于赵小姐要求郑先生继续支付承诺的补偿款问题,法院认定,郑先生的口头承诺是赠与行为,是可以撤回的,现郑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再行支付补偿款,视为其撤回赠与,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所以,法院也不支持赵小姐这项诉讼请求。对于郑先生自愿给付赵小姐经济帮助2万元,法院不持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情侣间赔偿应签合同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并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官提醒,大学生作为成年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应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负责。女性的生理特点导致其在两性关系中更容易受到身体伤害,广大女性要更懂得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双方因自愿性行为产生纠纷,女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需提交证据证明对方行为存在过错,自身受到损害,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如果男方在女方怀孕或者患病后承诺进行补偿,双方可以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不能任意撤销或者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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