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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家庭纠纷如何解?“人和海淀”普法宣讲团走进百草园社区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16]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正确理解并准确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海淀法院“人和海淀”普法宣讲团前往马连洼街道百草园社区,开展婚姻家庭纠纷普法宣讲活动。

  民事审判二庭(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秦纳杰以《婚姻家庭类案件审判实务》为题进行宣讲。通过详实的案例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中居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审判实务经验,对遗产的范围、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等法律概念进行了解读,并对老年人在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遗产分配原则、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等问题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讲解。

  一、遗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以及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另需要注意的是,公民去世后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以及公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等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可以参照遗产分割方式一并予以处理。 

  二、代位继承及转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权利,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增加该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保障遗产在家庭内部的流转。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三、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原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法庭需要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并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宣讲结束后,秦纳杰法官还就现场群众提出的法律疑问逐一进行解答,并为社区居民赠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人和海淀”普法宣讲团走进社区,聚焦居民的法律需求,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增强了群众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营造了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供稿单位:海淀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