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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防疫工作导致社区工作者受伤,法院判赔精神损失!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13]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李女士系一名社区工作者,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出入某小区的居民检查出入证、测量体温时,居民段女士拒绝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冲入小区与李女士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女士受伤,故将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段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17.38元,并要求段女士向其赔礼道歉。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段女士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17.38元,驳回了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李女士诉称,其系某社区的社区工作者,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负责对出入某小区的居民检查出入证、测量体温。其履职时,段女士拒绝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冲入小区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颜面口唇软组织损伤。报案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段女士行政拘留五日。因双方就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段女士称,确实是因为其未带出入证引发的双方冲突,虽然双方都有受伤,但在疫情防控的大形势下,其有错在先,愿意遵从法院的判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段女士不配合社区防疫登记进入小区,与社区防疫工作人员李女士发生肢体冲突并导致李女士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段女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女士在社区防疫岗位上严格落实检查出入证及相关信息登记工作等防疫措施,其行为没有过错。李女士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法院考虑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受害人李女士作为社区防疫岗位的社区工作者,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一直坚守岗位,守护社区安全,其辛苦付出理应得到社区居民的理解和尊重。李女士在这一特殊时期对疫情防控工作付出的全部时间、精力、情感以及其在该工作岗位上所应有的人格尊严,均会因段女士的侵害行为而遭受严重伤害,故李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女士要求段女士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此次冲突事件虽因段女士不配合社区防疫登记工作所致,但段女士闯岗的起因是赶时间带孩子回家上网课,并无其他恶意目的。而且,在公安机关处理该事件过程中及诉前调解阶段,段女士已多次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疫情防控期间应该积极配合社区防疫工作。另考虑到双方系邻里关系,在疫情面前,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共克时艰,而非相互敌视、对抗。故法院认为赔礼道歉宜在双方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自愿履行,而不宜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强制,对李女士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段女士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17.38元,驳回了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目前国内的疫情防控形势仍不容乐观,个别地区仍有新增病例出现,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决不能放松。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之所以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正因有包括社区工作者在内的各行各业人士的辛勤付出和无私奉献,以及社区疫情防控措施的有力执行。作为社区居民,我们有义务对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给予最大程度的理解和配合,有义务对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各类工作人员给予最充分的理解和尊重。

  疫情面前,我们既是命运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疫情防控成效,既取决于科学防治的力度,也得益于全民参与的广度。作为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善于做群众工作,只有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把群众发动起来,才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同时,作为社区工作者,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应当做好自身心理建设,尽量保持乐观向上的积极心态。面对疫情,也希望各方能够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供稿单位:海淀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