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化名)大学毕业后一直在网络媒体从事编辑工作。2018年5月,刘某入职了一家媒体传播公司,负责国际内容运营、以及与相关作者对接,帮助作者或机构入驻公司,给作者加V做认证、申请权限、推荐营销广告,在作者的文章被平台删除时申请“捞回”等工作。可在工作中,刘某却动起了歪脑筋,利用手中的权限为自己谋取利益。
2019年8月,刘某负责的作者张某给其一万余元,其便把张某的作者等级由黄V评级调整为金V评级,并违规给予频道资源,提高推荐量,帮助“捞回”被删除文章,增加广告分成收益。自此,张某每月都给刘某2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好处费。
尝到甜头的刘某开始变本加厉,之后还给某文化传媒公司介绍了广告推广,接受对方给予近四万元好处费。还接受他人给予的一万元现金,帮助其他公司旗下的账号完成平台入驻认证,增加黄V、金V账户评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5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刘某利用负责作者账户维护、头部作者签约等工作便利,为他人调整评级等事宜提供帮助,共非法收受张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等给予的钱款共计21万余元。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加之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海淀法院经审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为防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行为,公司要加强内部监管,完善相应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维护管理秩序。作为从业者,对自己手中的职权也应慎重,恪守公司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司权益,切莫“踩红线”,将职务便利作为牟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