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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在美食城吃饭时烫伤手,该找谁索赔?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31]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王女士在某餐饮公司经营的美食城内就餐时,因商家提供的餐盘右侧把手损坏缺失,导致牛肉汤撒出将手部烫伤。王女士认为就餐档口经营者张先生、何女士及美食城经营者餐饮公司在经营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8441元。

  被告餐饮公司辩称,公司承接了美食城的对外餐饮服务,张先生、何女士自公司处承租了其中一个柜台。通过监控可知,事发时是王女士自身不慎造成烫伤,其作为成年人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同意赔偿。

  被告张先生、何女士辩称,其从餐饮公司处承租档口。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具备自主能力,对其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故对医疗费同意承担一半,其他费用不同意赔偿。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何女士向餐饮公司承租柜台提供餐饮服务,王女士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在张先生、何女士与餐饮公司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故本案适格的被告应为张先生、何女士,餐饮公司非该阶段适格被告。

  张先生、何女士经营的档口餐食为温度较高的汤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由于取餐设备缺损,造成消费者取餐不便,并导致王女士手部烫伤的损害后果。王女士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强加自行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显然有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综上,张先生、何女士应对王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王女士主张的各项费用,结合证据情况分别认定。鉴于伤患在易露外表,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法院酌情判定支付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何女士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1526.63元,并驳回王女士对餐饮公司的起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本案中,张先生、何女士从餐饮公司处租赁柜台用于经营餐饮服务,在双方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因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要求赔偿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向张先生、何女士主张。如果说张先生、何女士与餐饮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因消费者权益受损要求赔偿的,可以择一主体主张赔偿,既可以向张先生、何女士主张,也可以向餐饮公司主张。餐饮公司承担完毕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张先生、何女士追偿。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张先生、何女士作为档口经营者,其所提供的餐饮服务除餐食外,卫生、餐具、设施、设备等也是餐饮服务项目的内容,经营者应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经营者,除了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外,对于存在缺损、瑕疵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餐具,经营者更应审慎对待,采取合理措施或尽到必要提示来消除隐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害。

  (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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