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区委政法委 > 海淀

[以案说法]加入网络互助计划前,一定要搞清互助法律关系!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30]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齐先生的爱人赵女士生前在某互助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并加入重疾互助计划,经过观察期后,互助资格生效。根据该重疾互助计划内容,赵女士的互助金额为30万元。自加入该计划以来,赵女士按时充值并参与平台发起的互助活动。

后赵女士被诊断为恶性肿瘤,不幸去世。在赵女士患病期间,赵女士本人及齐先生均依照规定向互助平台提交了互助申请书、诊断证明书等一系列申报材料,互助平台也均审核通过。但截至目前,互助平台仅支付了4万元互助金。齐先生认为,互助平台的行为违反了其与赵女士形成的合同关系,是严重违约的行为,故诉至法院。

被告互助平台辩称,平台认可赵女士的疾病、受助条件、受助金额,但受助金额30万元不是确定性的应付金额,而是上限金额。另外双方之间属于新型的网络互助合同关系,不属于商业保险,互助金来源于全体会员共同分摊,支付互助金的责任主体为会员,而非互助平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某互助平台会员公约》《重疾互助计划章程》的约定内容,双方为网络互助关系,在网络互助中,会员和互助平台之间没有发生风险的转移。在会员发生特定风险申请平台互助时,互助平台作为发起者和组织者,承担审核互助申请、发起互助、核算分摊金额、汇总分摊金额、完成互助金划拨等义务。相关互助金来源于同一互助计划的全体会员,而非互助平台的自有资金,故互助金的支付主体应为同一互助计划的全体会员,而非互助平台。因此,齐先生要求互助平台支付互助金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齐先生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互助作为一种具有普惠性质的互助保障创新模式于2015年被提出,并于2018年迎来发展的高潮。虽然其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织密社会保障网络、丰富民众自我保障方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潜藏着风险。

由于互助平台并非互助金的给付义务人,判决中即便认定了互助金额,互助平台亦仅负有在平台上发起互助的义务。除此之外,互助会员的人数也在处于随时动态变化中,因此,互助金能否实际募集到位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有关互助金的判决不宜对平台实施强制执行。

网络互助作为互联网时代应运而生的新类型社会保障方式,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和便利性。平台应承担社会责任,在监管体系下服务参与者。对此,参与者应正确认识与平台间的法律关系定位,理清互助金的来源。相信随着监管和运作体系完善,网络互助会以新的姿态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