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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丈夫擅自卖房,妻子不离婚也可分割共同财产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30]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丈夫擅自出售房屋,并将购房款转移,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另外一套房屋,夫妻双方各享有50%房产份额。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请。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张先生系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其中一套房屋出售,售房款不知去向,且多次向他人转款,为阻止和预防张先生继续擅自处分房屋,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另外一套房屋,夫妻双方各享有50%房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主张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向法庭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簿银行借款合同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均系婚后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李女士也以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在张先生未向法庭提供反证反驳李女士主张的情况下,法院采信李女士的主张,即涉案房屋系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李女士主张,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张先生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出售他人,且存在定期向他人账户转账行为,在张先生未就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李女士的该主张亦予以采信。

鉴于此,李女士有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对于涉案房屋分割比例问题,考虑到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关系尚存续,故上述房产以等额共有为宜。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即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按份额享有。若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就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此外,民法典还赋予了夫妻一方在共同财产利益被损害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符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当前大多数人对夫妻财产制的要求,有利于维系更加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本案中,张先生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出售并转移钱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妻作为共同共有人的权利,李女士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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