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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起诉劳动争议纠纷 别超了法定期限

本站发表时间:[2022-06-19]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2019年9月,张东方在经过一系列招聘流程后,正式入职心仪已久的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东方担任科技公司销售部总监,税前固定月薪人民币26000元,还享有五险一金、商业保险、带薪年假等福利,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5月,张东方突然接到科技公司人事经理的口头通知,自己被公司解雇了。张东方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仲裁机构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任职期间的十三薪。后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其全部仲裁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张东方若打算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受到法定期限的约束。《劳动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立案审查时关于十五天法定期限的计算是从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当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还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张东方若要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可以在签收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会影响自己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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