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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企“零距离”】保护商业秘密要重拳出击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26] 来源:怀柔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年来,随着怀柔加快构建以科学城为统领的“1+3”融合发展新格局,众多高新技术企业在怀云集,影视产业集群正逐步在怀落地。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备受关注。其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已然成为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企业创新、创业的重要措施。

  案件回顾

  某科技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反渗透膜过程中形成了相应的商业秘密,并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经营秘密及技术秘密等的保护。公司高管叶某、工艺研究工程师赵某,电气工程师宋某分别掌握相关商业秘密,且均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被告人彭某为公司的供应商,在得知公司的生产技术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以及三人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情况下,与三人串通共同成立公司,依靠三人掌握的商业秘密生产相关产品,造成某科技公司375.468万元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彭某伙同叶某等三人共同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被告人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彭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删除: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窃取、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删除: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删除: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新增)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说明的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先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拘役的主刑,以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并将最高法定刑有期徒刑七年提高至有期徒刑十年;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类型,例如,贿赂、欺诈、电子入侵等;增设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这些变更让司法机关手中的法律武器全面升级,也进一步促进司法机关更好地保护企业利益,更好地优化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检察官说法:

  对于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不要为了金钱利益,抛弃信誉,而将自己陷入牢狱之灾。企业要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加强保密培训,离岗时要重点强调保密协议约定;一旦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要及时报案和维权,以降低损失。

  作为检察机关,也会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司法打击合力,从严从重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通过刑事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有力保护,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努力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供稿单位:怀柔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