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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订单”已送达,怀柔二中师生的零距离“少年审判第一课”!

本站发表时间:[2021-09-23]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怀柔二中的同学们对未成年人民事审判非常感兴趣,希望能到法院参观体验,与法官沟通互动。”收到怀柔二中法治副校长郭兴华转过来的“普法订单”后,少年法庭法官何伟群很快行动,通过老师向同学们征集了普法需求,有针对性地准备“少年审判第一课”。

  近日

  怀柔二中的师生来到怀柔法院

  在何伟群法官带领下

  参观了亲情室和少年法庭

  零距离接触少年审判

  “这里的暖色调、圆桌、合适未成年人的一系列布置,是为了营造和谐的审判氛围,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慌、抵触心理,更好地帮教青少年,从而达到改造未成年被告人、弥合社会创伤和裂痕的目的。”同学们一步步感知着少年司法。

  参观过后,何伟群法官组织师生在圆桌边坐下,开始“法耀少年,律启未来”的主题授课,从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入,向同学们简要介绍了“两法”有关情况及同学们关心的监护、抚养等法律知识。

  法律条文结合鲜活生动的案例分析,穿插与法律有关的精彩影片及互动式答疑,何伟群法官寓教于乐,让同学们感受法律的魅力。

  “法律干货看过来”

  除父母外,

  谁可以担任监护人?有何要求?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以上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他个人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且父母之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应“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同时对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作了规定。

  关于“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互相推脱,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导致监护无从设立,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故明确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互相推卸责任。

  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愿意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或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

  离婚后,

  父母是否还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颁布前离婚后年满8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律规定是“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民法典》颁布后修改为“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律规定的细微调整彰显着法律的温度,最大限度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从而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什么情况可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实践中,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以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要求。

  孩子的抚养问题,应当以最有利未成年人成长为原则。

  立体化的少年审判法治课

  是怀柔法院关怀

  帮扶青少年健康成长

  的切实举措之一

  精准普法、巡回释法

  引导青少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法院一直在行动


[供稿单位:怀柔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