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区委政法委 > 怀柔

奖品、赠品造成消费者损害,商家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22] 来源:法网观怀微信公众号 作者:

  3月15日,怀柔法院汤河口法庭与汤河口镇司法所、汤河口镇工商所在河东村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普法活动,汤河口法庭法官助理陈欢欢从网络消费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入手,结合典型案例,向现场群众普法,并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

  “霸王条款”

  将依法认定无效

  日常网络消费中,消费者使用APP等进行消费时,必须要同意平台经营者事先制定的合同条款才能开始消费,这些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无效:

  1、只要消费者签收商品就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2、商家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3、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奖品、赠品造成

  消费者损害不能免责

  在日常购物中,尤其在双十一等促销节日上,商家普遍会以发放奖品、赠品小样的方式吸引消费者,那一旦这些东西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商家需要担责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经营者对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是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不能以免费提供为由主张免责。

  外卖平台未尽到法定

  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

  外卖已经成为大家日常使用频率较高的网络消费,那因为商家食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平台能否将自己“高高挂起”,致使消费者只能找商家索赔?当然也不是!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普法活动结束后,在场群众排队依次领取了由汤河口法庭、汤河口镇司法所、汤河口镇工商所准备的普法手册等物品。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