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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络姻缘一线牵 别轻易坠入诈骗“陷阱”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27] 来源:怀柔检察 作者:北京政法网

2020年2月初,位于广东省的赖某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获知居住在怀柔区的彭某某的信息,通过添加彭某某微信与其结识。随后在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赖某某在与彭某某微信聊天中,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生活状况,并使用其他女性照片以处对象为名,获取了彭某某的信任。后赖某某又以从云南坐火车到北京、奶奶生病、自己得急性阑尾炎做手术等理由,先后骗取了彭某某共计人民币24940元。

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赖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网恋诈骗诱惑性强、投入成本低、隐蔽性强,广大群众一要明确网恋对象身份,不轻信陌生人。网络聊天交友时,对于有意向发展为恋爱关系的对象,一定要及时、认真核实对方身份。大多数受害者之所以被骗均是因被诈骗分子的花言巧语所迷惑,而未认真核实其真实身份。二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杜绝轻易转账。对不太了解的网恋对象,特别是尚未见过面的人员,面对转账需求要提高警惕、慎重对待,可与身边亲朋好友多沟通、多询问,防止落入“圈套”。三是树立留痕意识,及时保存证据。在网络恋爱交往中,要有留痕意识,保存好交往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如聊天信息、转账记录等,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尽快抓获诈骗分子,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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