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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们之间相处得注意这些事!

本站发表时间:[2022-08-05] 来源:怀柔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七夕特辑】情侣们之间相处得注意这些事!
  七夕被赋予了“牛郎织女”的美丽爱情传说,成为了象征爱情的节日,也被赋予了“情人节”的新意义。
  今天怀小检整理了一些
  “谈恋爱”可能会涉及的法律问题,
  快来了解一下吧!
  不当追求意中人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
  看似老实巴交的牛郎在老牛的怂恿下,趁织女洗澡偷走她的衣服,并以此胁迫其留下来做他的妻子。牛郎用霸道总裁的举动俘获了织女芳心。趁着七夕,有些“勇敢人士”是不是早已精心策划好类似“浪漫”环节,想以此举赢得女神的芳心?但小编要告诉你们此类不当追求手段存在的法律风险。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情侣关系男女之间交往时,如果一方采取不当手段令对方感觉自己受到侵犯,则其行为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
  分手后有可能要不回来!
  恋爱期间买买买、互赠礼物非常普遍,如果最后谈崩了,这些礼物如何认定?如何处置?这还真得视情况而定!
  【检察官提醒】
  恋爱期互赠小礼物,分手时索回的,法律不予支持。
  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对手分手时,可以索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赠与方。
  恋爱期赠与“彩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以上三种情况应当返还。结婚后再离婚的,有权不予返还。
  恋爱期间“承诺”赠与。恋爱期间,因为一时激动尽显土豪本色,挥笔写下《赠与协议》等书面协议,承诺赠与,但后来因意外分手,受赠方并实际获得赠与的,即便双方签署过《赠与协议》,法院也不再支持该赠与关系。因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实际赠与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你情我愿也有可能算强奸!
  “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青梅竹马固然很美,但未成熟的果实,再美也是苦涩的。现实生活中,因为不懂法和没守住底线,一些懵懂的感情变成了违法犯罪。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规定:男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根据第10条规定,男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 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SO,只要女方差一天才满14周岁,无论是否自愿,男方都涉嫌强奸。
  爱情是美好的,但恋爱中的人脑子还需保持清醒,既不要以爱情为名义去伤害他人,更要保护好自己的安全!
  最后,祝大家七夕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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