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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小小手机卡引发的“悲剧故事”

本站发表时间:[2022-09-08] 来源:怀柔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网络安全宣传周】一张小小手机卡引发的“悲剧故事”
  在移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背景下,各类非法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进而危害网络安全的现象频频发生。9月5日至11日是2022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今天怀小检通过讲述奇奇因一张手机卡引发的“悲剧故事”,来带大家深入认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
  2019年9月开学季,奇奇作为大一新生步入大学校园。因家庭生活困难,想要减轻家庭负担,于是奇奇伙同同学尤尤在学校立设立学生兼职微信群,发布招聘话务员消息,应聘学生到附近营业厅办理电话卡,每张卡支付给学生人民币几十元到一百元不等费用。奇奇、尤尤以上述方式购得20余名学生办理的实名制电话卡70余张。
  2019年11月中下旬,奇奇、尤尤又通过类似方式招募了百余名社会人员,用大巴车将他们带至外地办理400余张实名制电话卡并收购。奇奇、尤尤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上述电话卡出售供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余元。
  然而,上述电话卡通过非法途径流出境外,犯罪分子使用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百万元。最终奇奇、尤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至此,奇奇因一张小小手机卡,断送了美好的大学时光和人生。
  检察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一定要高度警惕,手机卡、银行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一旦出租、出售,轻则泄露个人信息,受到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涉嫌犯罪。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提供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提供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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