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提出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那么到底什么是“套路贷”?“套路贷”到底是什么“套路”?接下来,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例一:
兰某因家里急需用钱向陈某借款10万元,但是陈某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将借款金额垒高至20万元。后陈某多次向兰某要钱未果,遂凭借2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兰某以陈某涉嫌“套路贷”进行抗辩,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陈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法官释法】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出借人陈某与借款人兰某签订一般借款合同,但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等,骗取借款人兰某签订20万元借款合同,但实际兰某只得到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案约定10万元的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案例二:
为还信用卡欠款,兰某向陈某开设的无抵押贷款公司借款6万元,在陈某公司所谓的“行规”之下,6万元的借款变成了13万元。随后陈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13万元借款转至兰某的银行卡,并要求兰某立即取出现金,兰某取出现金后,陈某公司拿走其中的7万元用作“保证金”和“手续费”。两个月后,兰某由于无力偿还欠款,于是在陈某公司的建议之下,又找了几个借款公司“借新款还旧债”。很快,兰某欠款的金额便达到了447万元,为此兰某还抵押了父母买的一套新房,但实际上兰某自己到手的现金不足90万元。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陈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法律提示】
瞒天过海:借款人陈某采取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悉数转至兰某的银行卡上,这样从表面证据上看兰某已经从陈某手中全部取得借款。
连环计:兰某无力偿还欠款,于是在陈某的建议之下,兰某又找了几个借款公司“借新款还旧债”,这样便形成了恶意垒高借款本息。
【法官释法】
被告抗辩原告未实际给付借款的情形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出借人往往通过制造银行流水项目,坐实借款证据。实践中这是原告敢于去法院起诉受害人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而且出借人通过让受害人“借新款还旧债”的形式,每借款一次,证据都会完美存在,最后使得受害人哑巴吃黄连,“合法”的借款无法还。切记要选择正规的贷款机构,以免一不小心落入居心叵测人的套路中。
案例三:
2018年1月,被害人兰某夫妇向陈某开办的借款公司借款6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兰某夫妇需以他们的婚房作抵押,同时签订金额为90万元的借款合同。兰某夫妇收到借款公司转账后,交付现金30万元作为保证金,借款公司承诺兰某夫妇只需按期归还实际借款60万元及利息。临近还款日期,兰某夫妇却联系不上借款公司还款,此后兰某夫妇多次联系借款公司还款,均遭到借款公司的借口拖延。过了还款日期后,借款公司向兰某夫妇主张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做出判决:陈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法律提示】
无中生有:临近还款日期,兰某联系不上陈某还款,此后兰某多次联系陈某还款均遭到陈某的借口拖延,过了还款日期后陈某会单方面认定兰某违约,最后让兰某承担违约责任。
“借刀”杀人:在形成陈某所谓的借款证据链条闭环时通过提起虚假诉讼,妄想通过赢官司侵占兰某的家产。
【法官释法】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第一条对被告抗辩因原告失联或者拒不接受还款及利息导致其无法按约定时间还本付息的应由被告(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被告即受害人一定要保存好主动联系原告(出借人)的证据。比如电话、微信记录、以及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地要求还款的视频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