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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驾车平安出行 检察官给您提个醒

本站发表时间:[2019-04-3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热播的电影《流浪地球》有一段特别火的台词“北京市第三交通委员会提醒您: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五一长假将至,门检小编将通过我院办理的行车不规范引发的伤害案件,提醒您在外出游玩时规范驾驶、平安出行。

  案例一:会车发生小剐蹭,一言不合动拳脚

  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外辅路正常行驶,与对向行驶的王某某在会车时发生剐蹭,两人在理论事故责任过程中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致使王某某手指、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经门头沟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被人别车心不满,一路尾随将人打

  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驾车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路段行驶时,张某某逆行驾驶电动车将王某别停,双方发生口角后被路人劝开。陈某觉得被人别了车还挨了骂,心有不甘便驾车一路尾随张某某并将其逼停。陈某纠集范某与张某某打架,致使张某某肋骨多处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经门头沟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三:路怒跟车嫌人慢,抡起铁铲把人伤

  2018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路段行驶时,见前方李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速度缓慢,便多次按喇叭催促、甚至谩骂对方。当两车行驶至红绿灯路口时,李某某因摩托车出现故障无法行驶。赵某某认为对方是故意挡路为难自己,便从后备箱中取出铁铲与其理论,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推搡,致使李某某手指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在审查起诉期间,赵某某对自己在跟车过程中情绪愤怒继而大打出手的行为表示忏悔,主动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门头沟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训诫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说法】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与他人发生行车纠纷后,对他人谩骂、推搡甚至拳打脚踢,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官提示】

  五一小长假即将来临,大家驾车出游时,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行车,更要保持良好的驾驶心态,礼让包容。遇到行车纠纷时一定要克制情绪,冷静处理,切不可在“路怒症”的驱使下逞强耍横、好勇斗狠,做出追悔莫及的冲动之举。


[供稿单位:门头沟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