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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集资陷阱 谨慎投资理财

本站发表时间:[2019-05-2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年来,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发案数量、涉案金额、投资人数不断增加,许多群众本想通过投资理财实现财富增值,却不想掉入非法集资陷阱。下面,门检小编就结合我院近期办理的集资诈骗案,提醒您警惕集资陷阱,谨慎投资理财。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魏某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海淀区等地冒充某银行工作人员,以帮人投资银行理财、每10日返还2%至7%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先后骗取王某某等18名投资人的投资款共计190余万元。期间,部分投资人对魏某某的身份和投资理财项目产生怀疑,为骗取投资人信任、吸收更多投资款,魏某某两次指使李某某冒充银行投资经理与众投资人吃饭,席间李某某以银行领导身份给众投资人做出承诺,表示投资很安全,成功骗取投资人信任,李某某的行为造成4名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4万元。经门头沟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魏某某、李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其中主犯魏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从犯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释法】

  被告人魏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向被害人归还本金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魏某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非法集资,仍然在魏某某的指使下对其进行帮助,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

  【检察官提示】

  集资诈骗犯罪既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破坏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又侵犯公民财产权益、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以帮人投资理财、返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属于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帮助他人非法集资,即使自己从中未获收益,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检察官提示广大群众,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广大群众在投资时应提高警惕,慎重抉择,选择合法、正规的投资渠道,不要被虚假高息带来的诱惑所蒙蔽,既给自己造成损失,也给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带来破坏。


[供稿单位:门头沟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