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军与李倩原系夫妻,二人于2007年育一子张果。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13年协议离婚,约定张果由张军直接抚养,李倩每月可探望两次。开始时,二人均能认履行协议,李倩与张果的母子关系也较为融洽。2017年,李倩再婚,张军得知后,心生怨怼,遂从中挑拨,让张果误认为母亲不再爱他,并因此拒绝母亲的探望。
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探望权纠纷在执行阶段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可能给孩子带来的巨大伤害,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同时引入家事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员将背包折叠后塞进张果衣服里,让张果弯腰从地上捡手机,体会母亲怀胎十月的辛苦。简单的尝试后,调解员不急不缓地对张果进行开解和引导,张果当场流下了眼泪,回想起母亲养育自己的种种不易,并表示希望能与母亲见面。张军见此情景,深受触动,主动和李倩联系,李倩第一时间撤回了起诉。
【法官释法】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李倩与张军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探望方式,一旦因此产生纠纷,有探望权的一方可诉至法院,并于判决生效后,视对方履行义务的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践中,探望权纠纷涉及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且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一般应就探望时间、形式等征求未成年人意见,如无法定情形,不得剥夺非直接抚养人的探望权。本案中,法官主动征求张果的意见,但考虑到其年龄小辨别能力有限,同时又依赖于父亲生活,难免有来自于父亲的压力,因此,果断引入家事调解员,通过深入交谈与引导,探查张果与其母亲的感情基础,发现其真实想法,并相应调整案件的审理方式。
法官在此提示,探望权既是非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求,也是未成年子女满足其对父或母的情感需求,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夫妻离婚后,应妥善处理双方关系,直接抚养人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避免通过强制执行等冲突性方式解决探望权纠纷,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必要的身心伤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