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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不当怎么办?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1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兰某骑摩托车与葛某驾驶宝马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兰某受伤(伤残九级)。经交管部门认定,兰某、葛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葛某进行赔偿。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未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判决兰某负主要责任(70%),葛某负次要责任(30%)。

  【法官释法】

  在生活中出现交通事故,较常见的一种解决方式是,在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因此,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特别是在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

  本案中,葛某提交的事发时其驾驶的涉案车辆上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及事故现场照片显示,兰某驾驶的摩托车由东向西直行却走入左转车道,葛某车辆由北向东拐弯。从行车记录仪录像能够看到两车运行中并未发生直接碰撞接触,由于兰某行车速度过快,且在事故中操作不当,导致滑倒后与葛某车辆发生碰撞。此次交通事故中,兰某系无证驾驶摩托车,缺乏行驶经验,遇有突发情形时采取不当的处置方式,且其占用左转弯车道直行,违反道路行驶规则,最终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葛某驾驶车辆左转弯,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遇有突发情形发生未能及时准确刹车或采取避让措施,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故法院最终没有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而将主次责任赔偿比例确定为70%和30%。


[供稿单位:门头沟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