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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高息理财 冒牌银行职员被判刑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1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冒牌银行职员刘某打着“高息理财”的幌子,诱骗他人钱款投资理财,最终无法归还投资款东窗事发,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经门头沟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4000元,同时责令刘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356365元,发还被害人。
  2015年1月至9月间,刘某冒充某银行工作人员,谎称可以通过内部渠道买到“高息理财”项目,被害人王某信以为真,将积蓄交给刘某购买“高息理财”。但实际上,刘某将从王某处骗得的钱主要用于个人消费。为打消王某的怀疑,刘某在投资前期也按时足额地向王某返还“利息”,引得王某不断追加投资。期间,刘某还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将王某及亲友的多张信用卡卡内额度套现,并将套现后的部分钱款作为王某的投资款。刘某失联后,王某发觉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刘某共收取王某100余万元,期间返还利息人民币 9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王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钱财并最终遭受财产损失,主观方面是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刘某虚构了“高息理财”项目,使得王某误以为能获得高额利息而交出投资款并最终遭受了损失,刘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同时刘某明知不可能支付王某高额利息,还不断骗取王某的投资并用于个人消费,足见刘某对王某投资款的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刘某实际未归还王某的投资款数额达10余万元,应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此外,刘某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将王某及其亲友的多张信用卡卡内额度套现,套现金额达170余万,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并达到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检察官提示
  投资理财要通过正规的渠道,切勿轻信“熟人”宣称的“内部渠道”。在投资理财前,一定要对公司和项目做详细了解,不可一味听信推销人员宣传的“公司实力”,对于以“高息”“高回报”作为宣传点的理财项目更要提高警惕。投资理财切勿一时冲动,要多与家人、朋友商量,避免落入虚假投资理财的陷阱。
 


[供稿单位:门头沟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