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发展催生了许多新兴网络购物平台,如消费者通过微商可以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然而却有人为了快速获利,通过平台销售假冒产品,最终因触犯法律锒铛入狱。下面,门检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门头沟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间,大学生耿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租住处内利用微商平台销售假冒DIOR、LV、CELINE等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91万元。同年11月29日,警方在耿某租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98种。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15万余元。经门头沟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检察官说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保护的法益是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应有之义。本案中,被告人耿某得知网上卖假奢侈品赚钱多,便从广州、北京商家收购假冒品牌商品,通过微商平台加价卖给他人牟利,其行为即是对知名品牌的侵犯,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耿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数额高达591万元人民币,属于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
1.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如果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而销售,并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建议微商平台加强管理。强化微商平台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建立有效的举报投诉制度,营造健康的微商环境。
3.建议消费者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旦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积极举报揭发,共促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