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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刑事犯罪知多少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0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疫情如火,突发疫情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社会经济生活同样带来了极大影响。当前,随着疫情防控措施不断深入,各个领域出现了涉“疫”刑事犯罪行为。今天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所有人,你认真学习了吗?

  病患篇

  1。有人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肺炎,却拒绝隔离、逃离医院,甚至撕毁医护人员口罩、任意出入公共场所,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也针对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的行为做出了规定。

  2。有的人员曾和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回到住处后出现发烧咳嗽的症状,期间多次参加与朋友的聚会,对调查走访人员隐瞒相关情况,导致多人被传染新型冠状肺炎,在法律上他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答:《司法解释》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指令,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口罩篇

  3。现在的口罩不是断货就是涨价,不良商家哄抬物价,在疫情时期大卖“天价”口罩,老百姓苦不堪言,这样的商家行为是否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答:商家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那我买到了假口罩、劣质口罩,是否也能追究商家的刑法责任?

  答:根据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生产、销售其他非医用问题口罩,根据《刑法》的规定,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

  5。微信群里有人兜售口罩,说要10000个起订,我想买些口罩捐给一线工作人员,就订了一万只,但是对方一直推说没到货,最后居然把我拉黑,再也联系不上,他的行为能不能得到刑法的制裁?

  答:一些不法分子乘口罩紧缺之机,在网络上虚假售卖口罩,实际没有货物和途径,收到货款即拉黑“跑路”,其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社会篇

  6。有人在疫情期间到处串门、外出聚会,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予以阻止,劝阻其回家,他拒不接受,还辱骂殴打工作人员,他的行为触犯刑法了吗?

  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7。有人在微信群里说,医院里的新型冠状肺炎死亡人数过万,导致其他病人全部逃跑,故意去往人流密集区,报复性传染他人,疫情已经爆发不可控制。这种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者,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官提醒

  1。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主动报告,主动隔离,不隐瞒、不谎报,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

  2。不要轻易相信网络社交平台上陌生人发布的口罩销售信息,到正规药店购买口罩,避免上当受骗。

  3。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尊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供稿单位:门头沟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