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自然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莫使环境问题成为民生之患、民心之痛,是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心所系,也是门头沟检察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自2017年公益诉讼入法以来,门头沟检察院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立案39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38份,守护京西碧水蓝天净土。
关爱自然,门检公益诉讼在行动
1。一纸建议促20年垃圾清理
2017年5月,门头沟检察院发现永定河某铁路桥下,大量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杂堆放,严重污染环境、影响行洪。门头沟检察院迅速启动调查工作,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被监督单位高度重视,历时30天,组织700余人次,完成了20355吨垃圾的分类清运工作,整改面积达2800平方米,彻底解决了困扰当地近20年的垃圾堆放问题。此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微信公众号转发,并首位入选2018年度“北京市十大政府法治事例”。门头沟检察院以此案件为原型所拍摄的微电影《移“山”记》荣获第四届平安中国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比赛“优秀微电影奖”。
2。一周时间还饮用水水源安全
2019年3月,区委将位于永定河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某大规模倾倒建筑垃圾案线索移交门头沟检察院,门头沟检察院迅速成立专案组,一星期内高效完成调查工作,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相关单位积极履职,迅速开展包括行政执法、清运土方、植被覆绿等一系列整改措施,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清运建筑垃圾4200车次共计84000方,有效保护了饮用水水源安全。该案获评北京市检察机关2019年度公益诉讼检察“优秀案件”。
3。监督补种林木强化建章立制
门头沟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移植永定河沿岸国家生态公益林木,后其未按要求补种林木,而相关行政单位也未按规定代为补种,门头沟检察院依法向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该行政单位积极整改,委托有资质的林业公司按照补种标准补种1130株林木,恢复生态公益林6600余平方米,并制定了《北京市门头沟区补植补种方案》,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4。上山下乡助力古树资源保护
古树作为“活文物”“活古董”,对于弘扬历史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展示古都风貌具有重大意义。门头沟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部分古树生长态势濒危,未实施具体保护措施,存在刻划钉钉、缠绕绳索等影响和危害古树生长的行为。门头沟检察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制定整改方案,依法查处危害古树的行为,20多株百年以上古树得到有效保护。
坚持基层首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门头沟样本
自2017年公益诉讼检察入法以来,门头沟检察院主动融入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我区生态涵养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数、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数连续两年位居全市第一,2019年位居全市第二;检察官人均办案数连续三年位居全市第一,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走在了全市检察机关前列,打造出具有特色的门头沟样本。
一是行政公益诉讼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同步,实现“三效”统一。依托行政公益诉讼职能,找准检察工作融入中心、服务大局的切入点,主动汇报工作,赢得党委政府支持。借势借力服务区域大局,推动区委审议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用法治筑牢首都西部生态屏障。
二是首创宣告式送达诉前检察建议,解决跨行政部门执法难题。建立专门宣告场所,凸显检察主场意识。规范宣告送达流程,保障行政机关的参与权、知情权。由行政机关一把手签收,强化检察建议的权威性。该做法得到了最高检、市检察院的充分认可,张军检察长在赞扬门头沟检察院做法时表示“公益诉讼实践证明,法治的力量能让各方聚集起来,共同解决问题。”
三是推动“行政+检察”,实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双赢多赢共赢。以“对话”减少“对抗”,以解决问题为目标,针对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搭建各行政单位协作平台,解决多个行政机关执法职能交叉、跨部门执法难题,实现了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良性互动。同时,推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覆盖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取得行政机关的高度认同和支持。
四是探索“信息化+检察”,运用科技手段破解办案难题。自主研发“慧数慧检”信息化检务平台,依托专业工具,选派业务骨干组建公益诉讼队伍,实现人案高度匹配,大大提升办案质效。同时,率先在全市使用无人机进行公益诉讼现场勘查、取证工作,破解山区地貌复杂取证难问题。
五是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将法律监督触角向行政执法、综合治理等社会管理层面延伸,针对典型案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以个案办理推动解决类案问题。同时,不就案办案,充分利用一般检察建议,积极协助被监督机关堵塞漏洞、建章立制,有效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能力,提升了行业管理能力和地区综合治理水平。
公益诉讼检察知多少
公益诉讼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向有关主体发出检察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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